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全国实施
海船转籍登记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的公告
为提升经济要素流动效率、助力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,经研
究决定,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海船转籍登记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。现
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(一)适用对象。
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。
(二)适用业务。
因船舶所有权变动、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者船舶航线变
更,需要申办的船舶注销登记、船舶名称核定、船舶所有权登记、
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。
二、实施机构
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(以下
简称船舶登记机关)。
三、服务举措
(一)登记注销“同步受理”。
申请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的,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
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籍登记手续。新旧船舶登记机关
— 1 —受理并开展必要信息交互后,同步办理船舶新登记与注销业务。
(二)船舶转籍“不再停航”。
申请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的,允许船舶所有人在明确转籍期间
安全与民事责任并签署限期补正承诺书后,继续持有仍在有效期
内的原船舶国籍证书(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动)或短期船舶国籍
证书(船舶所有人发生变动),以及原船舶检验证书(可继续有效
至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)从事航行、停泊、作业活动,直至获发
新证书或任一证书超过有效期。
四、相关事项
(一)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。申请人可根据
船舶转籍实际需求,自主选择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或一般转籍程序。
具体申办要求见《海船转籍登记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指引》(见附
件)。
(二)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和船舶,尚未办结海事行政处
罚、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,不得申请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。
(三)转籍期间,船舶应保持证书有效性,并按照船舶变更
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检验。转籍检验完成后,凭补正
材料换发正式船舶国籍证书。
(四)转籍检验期间,以船舶识别号作为船体标识、原船舶
检验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对应的******标识。
(五)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转籍的,转籍期间的安全与民事
责任由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,并由相关方承诺依
— 2 —据前述文件承担相应责任。
(六)船舶所有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相关申请材料,船舶
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,且 2 年内限制其申请“不停航办
证”服务。有正当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,应主动向船舶登
记机关说明,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。
(七)因“不停航办证”而无法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,船舶
可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报告。
此公告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
2023 年 7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