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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船转籍登记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的公告

时间:2023-08-29 作者: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量:270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全国实施

海船转籍登记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的公告

  为提升经济要素流动效率、助力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,经研

究决定,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海船转籍登记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。现

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一、适用范围

(一)适用对象。

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。

(二)适用业务。

因船舶所有权变动、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者船舶航线变

更,需要申办的船舶注销登记、船舶名称核定、船舶所有权登记、

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。

二、实施机构

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(以下

简称船舶登记机关)。

三、服务举措

(一)登记注销“同步受理”。

申请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的,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

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籍登记手续。新旧船舶登记机关

— 1 —受理并开展必要信息交互后,同步办理船舶新登记与注销业务。

(二)船舶转籍“不再停航”。

申请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的,允许船舶所有人在明确转籍期间

安全与民事责任并签署限期补正承诺书后,继续持有仍在有效期

内的原船舶国籍证书(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动)或短期船舶国籍

证书(船舶所有人发生变动),以及原船舶检验证书(可继续有效

至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)从事航行、停泊、作业活动,直至获发

新证书或任一证书超过有效期。

四、相关事项

(一)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。申请人可根据

船舶转籍实际需求,自主选择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或一般转籍程序。

具体申办要求见《海船转籍登记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指引》(见附

件)。

(二)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和船舶,尚未办结海事行政处

罚、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,不得申请“不停航办证”服务。

(三)转籍期间,船舶应保持证书有效性,并按照船舶变更

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检验。转籍检验完成后,凭补正

材料换发正式船舶国籍证书。

(四)转籍检验期间,以船舶识别号作为船体标识、原船舶

检验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对应的******标识。

(五)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转籍的,转籍期间的安全与民事

责任由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,并由相关方承诺依

— 2 —据前述文件承担相应责任。

(六)船舶所有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相关申请材料,船舶

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,且 2 年内限制其申请“不停航办

证”服务。有正当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,应主动向船舶登

记机关说明,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。

(七)因“不停航办证”而无法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,船舶

可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报告。

此公告自 2023 9 1 日起施行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

2023 7 25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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